全程導醫網 徐州醫保頻道: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確保醫療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市醫療保障局近日出臺《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經辦規程》,進一步放寬了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條件,擴大了部分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范圍,也進一步方便了廣大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
此次調整主要包括七方面內容。
■縮短集中受理申請周期
對開展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周期進行了調整,由原規定的2年一次調整為原則上每半年一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醫院、二級及以上醫藥和養老院內設醫療機構等優先納入,可隨時申請,不受時間限制;壓縮了辦理時限,明確規定經辦機構在受理定點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議談判工作,特殊情況延長10個工作日。
■取消定點醫藥機構數量限制
原文件規定對基層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數量進行了限制,一個辦事處基層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數量不得超過5家。本規程取消此限制,醫藥機構只要符合申請條件,按規定時間提交申請材料,經過考察評估、社會公示,符合標準的即可納入協議管理范圍。
■申請條件進一步放寬
放寬申請機構的實際營業時間、營業面積、人員配置等條件要求。
原文件規定醫藥機構需正常營業滿1年方可申請納入協議管理,本規程調整為醫藥機構正常執業或經營3個月以上即可提交申請。此規定將極大緩解醫藥機構的資金壓力,降低了醫藥機構的運營成本,有利于切實改進我市營商環境建設;取消了“醫療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達到3年以上”; “全部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以上”調整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降低對零售藥店的營業面積要求,由原兩個試行文件規定的100平方米調整為城區藥店80平方米,鄉鎮藥店60平方米;對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配備不再另作要求,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及相關人員配置只要達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即可。
■簡化醫藥機構申請提交材料
為配合市營商環境提升年建設,本規程大幅度精簡醫藥機構申請材料,如刪減醫藥機構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材料、藥店GSP認證證書等。經辦機構在審核資料時,通過查詢社保信息系統、函詢相關行政機構等方式,掌握醫藥機構相關資質情況。
■增加了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范圍
為進一步滿足廣大參保人員就醫需求,適當放寬綜合門診部、中醫門診部的醫保基金結算范圍,由原僅限結算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擴大至個人賬戶基金、可累計門診統籌起付標準、普通門診統籌基金、部分門診慢性病統籌基金。普通參保人員、部分門診慢性病患者可在以上醫療機構享受起付標準累計和門診統籌基金補助。
■細化零售藥店分類管理
明確了A、B級藥店的申請條件和動態管理規定。增加定點零售藥店自律管理規范。根據年度考核分進行動態管理,A級藥店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8分的降為B級,B級藥店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5分的降為C級,實現定點零售藥店級別可升可降;為促進A、B級藥店提高服務質量,讓參保人員有獲得感,規定A、B級藥店設置藥品銷售專區,配備不少于100-200種藥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主要包含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藥和其它常用藥),并按照醫保支付標準進行結算。
■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市縣互認”辦法
為進一步提升營商環境,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本規程定了定點醫藥機構市縣互認相關條款。醫藥機構可以到所在地經辦機構申請納入協議管理,經辦機構按規定完成相關流程后,發布符合定點資格的醫藥機構,全市其他統籌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參保人員需要與發布的醫藥機構分別談判簽約。 記者 王巖 通訊員 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