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醫保信息:昨日,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調整徐州基本醫療保險部分乙類藥品自付比例進行通告。
根據省人社廳《關于深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專家論證,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關于調整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乙類藥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徐人社發〔2017〕41號),對我市部分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進行調整。
一、調整內容:《通知》共調整了224種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其中對175種臨床必需、價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類藥品,特別是國家和江蘇省基本藥物目錄內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為5%;對49種輔助性、營養性、價格昂貴、非臨床必需、容易造成濫用的乙類藥品,適當加大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其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調整為20%的乙類藥品22種,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調整為30%的乙類藥品27種。
對于《省藥品目錄》中限定為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兒童使用的乙類藥品,醫療保險、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僅在限定的相應人群使用時按規定給予報銷,限定范圍外參保人員使用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銅山區遵照執行。
●答疑
1、什么是乙類藥品自付比例?
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時區分甲、乙類,對于甲類藥品,要按照規定全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不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2、為什么要對部分乙類藥品自付比例進行調整?
答:本次調整部分乙類藥品自付比例,依據省人社廳相關文件,同時,也契合了人社部近期頒發的(人社部發〔2017〕15號)《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的最新精神,人社部《藥品目錄(2017年版)》明確規定: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同時,我們經過多次費用測算分析和醫學(藥學)專家論證,并參考南京、南通、常州等市的經驗做法確定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用藥需求,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用藥,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
3、在執行過程中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一是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藥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屬簽字同意,否則相關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不予支付。醫生用藥時應充分考慮藥品成本與療效,遵循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確保臨床用藥安全、合理、有效、經濟。二是建立部分乙類藥品重點監控機制。市醫保經辦機構完善醫保智能監管系統,實時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師用藥情況,定期按藥品銷售量、銷售金額進行排名、公示,對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量、銷售金額排名靠前的藥品進行合理性評價。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和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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