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診
1、參保居民在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補助25%,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補助限額為200元。
2、癌癥放療化療、尿毒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等病種(以下簡稱門診特定項目)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所發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難治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型β-地中海貧血、惡性淋巴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種(以下簡稱少兒門診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待遇予以補助。其中癌癥放療化療以及少兒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補助限額為6000元。
3、同時患上述兩種及兩種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單病種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0元。
(二)住院
1、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一級醫療機構200元,同一統籌年度市內再住院(包括門診特定項目和少兒門診大病),所付市內住院起付標準費用,累計達到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起付標準費用。轉市外住院每次起付標準1200元。
2、在本市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見附表。
(三)家庭病床起付標準每次200元,起付標準以上、屬于居民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暫按年人均床日費用30元標準由經辦機構與醫院進行結算。
(四)異地就醫以及轉外就醫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較市內就醫減少10個百分點。
(五)除急診、搶救外,參保居民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六)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40000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過80000元。
(七)居民醫療保險有關管理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附表:
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醫療費用段 |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60% | 55% | 50% |
10000至30000元 | 65% | 60% | 55% |
30000元至50000元 | 75% | 70% | 65% |
50000元至80000元 | 80% | 75% | 70% |
80000元以上 | 85% | 80% | 75% |
參保居民中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人員和學生、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礎上提高5%。
十九、一個統籌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門診、門診特定項目、少兒門診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統籌年度內、所有醫療費用合并計算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40000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個自然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過80000元。此限額以上的所有醫療費用均由個人自付。
請您和您的家人依法維護您的醫保合法權益。
祝您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