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對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從2011年起,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在2010年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80元,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6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50%補貼,具體申請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提高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一)開展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提高門診統籌待遇。門診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保甲類藥品(含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診療費用。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每次起付標準30元,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由30%調整到50%,補助限額由200元提高到340元。
(二)提高居民醫保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參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門診特定項目和少兒門診大病)治療,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見附件。
(三)調整市外轉診轉院和異地就醫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市外轉診轉院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較市內減少5個百分點;異地就醫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與市內相同。
(四)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12萬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6萬元。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縣(市)、銅山區根據本地實際,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