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衛生信息:為貫徹落實《徐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強化衛生計生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徐州市衛生計生委制定了《徐州市衛生計生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徐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強化衛生計生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包括徐州市衛生監督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徐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行為。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
(一)依法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新設集中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三)新設母嬰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放射診療許可;
(四)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并依法需要行政裁決和應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
(五)涉及傳染病防控措施和限制甲類傳染病相關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以及實施職業病事故控制措施應至遲在24小時內報備審核;
(六)查封本機關發證單位的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的;
(七)封閉水源、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
(八)其他法定情形下的本機關實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委機關政策法規處(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其他有關處室予以配合。
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本機關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本機關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承辦機構報送法制機構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二)證據和法律依據;
(三)經論證、評估、鑒定、技術監測的,應當提交前述材料;
(四)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法制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送審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辦機構限期補充,逾期不補充的,退回承辦機構。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
(一)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具備;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依據是否準確;
(四)裁量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本機關通過電子信息系統辦理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法制審核可以依托該系統進行,并形成相應電子檔案。
第九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經補充調查,仍無充分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提出不予決定的意見;
(三)適用依據錯誤或者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五)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六)重大、復雜案件,提出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經委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審核后,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由委主要負責人或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進入相應行政執法案卷,并作為行政執法案卷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本文件沒有規定或有遺漏的其他以本委名義對外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行為決定,有關承辦處室或機構應主動遞交法制機構審核。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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