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社部聯合發布《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
《通知》要求,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運用價格杠桿鼓勵社會辦醫,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梳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權限于今年6月底前向社會發布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名錄之外的所有醫療機構均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各地要督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相關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研究制定價格行為規范,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形式多樣的醫療服務,屬于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屬于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服務項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探索實行有利于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收費方式。
《通知》要求,要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凡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定點服務范圍,并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要求,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談判確定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