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綜合報道 《徐州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日前出臺,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救助對象
《辦法》規定,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籍,參加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上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癥、癌癥、心腦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氣管炎、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等困難群眾;符合救助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農村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符合徐政辦發(2011)74號文件規定條件的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患者。
醫療救助對象因下列情況形成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打架斗毆、交通肇事、服毒自殺、酗酒傷害等。
市區醫療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為市愛心醫院(負責門診)和市民政醫院暨優撫醫院(負責住院)。遇有疑難重癥需轉到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相關規定辦理轉院(診)手續。
救助標準
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實行零起點救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補償后剩余醫藥費用,在一定限額內100%救助。住院醫療費用救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限額2萬元,門診醫療費用救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限額1000元。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上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和符合救助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補償后,按個人實際負擔部分不低于50%救助。住院醫療費用救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限額2萬元,門診醫療費用救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限額1000元(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合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每人每年2萬元)。
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還可享受下列優惠。門診:免收注射和輸液費、胸透費;所有藥品按成本價銷售。住院免收注射和輸液費、胸透費。高血壓、糖尿病、紅斑狼瘡等常見慢性疾病特困患者填寫《領取基本用藥申請表》,經社區(村)、辦事處(鎮)審核、區民政局審批,憑病歷等有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區的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定期領取部分基本、常用、普通藥品。
審核流程
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五保證、上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證、特困職工證、優待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部門核定。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向所在辦事處(鎮)提出申請,由辦事處(鎮)審核、張榜公示,報區民政部門審定,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區民政部門將醫療救助對象名單及時提供給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救助對象憑《醫療救助通知書》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徐州市從今年1月1日起,對特殊困難殘疾人實施生活救助。
據悉,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00%以內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殘疾人;殘疾人由父母供養且有一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親屬供養且供養人有一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上兩項條件符合之一,對其家庭中的殘疾人參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60%發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但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盲視力、肢體、智力、精神四類殘疾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參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補足其差額。
所有救助對象均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持有縣及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同時滿足兩項以上生活救助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的原則實施救助,不重復享受。已納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三無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再享受生活救助。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由本人或法定贍(撫、扶)養人提出申請,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申請表,村(居)、鄉鎮(街道)參照城鄉低保相關程序予以審核;縣(市、區)殘聯對一戶多殘、依老養殘及重度殘疾人情形進行核定。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后實施救助。
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救助對象進行一次復審認定,救助對象家庭收入或殘疾程度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條件的,按規定停發生活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