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在全面落實健康中國建設和推動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征程上,法治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為持續推進衛生健康法治建設,在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還必須強化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當前,營造衛生健康領域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形成衛生健康系統制度規范、實施精準、評價科學、責任落實的普法工作體系,任務重大,時間緊迫。
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我們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買賣產婦信息終獲刑
某保健按摩中心個體經營者吳某向某醫院產科主管護師韋某提出,由韋某提供產婦信息,并承諾每發展一名客戶就給韋某50元或60元報酬,若客戶后續辦卡消費則另外向韋某支付10%的提成。
韋某以寫論文需要數據為由,欺騙有權限的同事登錄該醫院護士站系統查詢產婦信息后拍照發給自己,或者自行通過科室辦公電腦查詢產婦信息后拍照。韋某不定期將上述產婦信息照片通過微信發給吳某。吳某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員工通過電話聯系產婦發展客戶。經查,韋某向吳某出售包括產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內的產婦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條。
法院經審理認定,韋某、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韋某、吳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選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護士條例等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護士執業證書。醫療衛生人員屬于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精神衛生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給精神障礙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刑法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關聯法條 /
民法典第1032、1034、1226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29條;刑法第253條之一;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3、102條;醫師法第23、56條;精神衛生法第4、77條;護士條例第18、31條。

來源:中國衛生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