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
蘇衛社婦〔2008〕3號
各市衛生局、公安局: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等的法定醫學證明。根據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衛婦發〔1995〕第10號)等文件,省衛生廳、公安廳聯合下發了《轉發國家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衛基婦〔2003〕6號)等相關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但近年來,個別地區仍有少數違法違規情況發生,擾亂了《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的正常秩序。為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理順管理關系?!冻錾t學證明》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指定專人,明確責任,并將管理人員名單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冻錾t學證明》的訂購、運輸、存放、領取等具體事宜可委托同級優生優育協會或婦幼保健機構承辦。被委托單位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加強管理,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管理工作情況。
(二)建立逐級申報訂購和發放制度。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轄區內各醫療保健機構申報的計劃,統一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訂購數量;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申報計劃,統一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訂購數量;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各地需求統一向衛生部證件辦訂購《出生醫學證明》。省、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按申報計劃向下一級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建立訂購、發放臺帳,詳細登錄證件號碼及發放地區,留存領取人簽字和聯系電話。
(三)規范《出生醫學證明》運輸和存放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證件的安全運送和妥善保管,指定運輸機構,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保證運輸安全?!冻錾t學證明》的保管要做到責任到人,確保安全。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的,應將其數量和編碼及時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作廢。發生《出生醫學證明》丟失事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將丟失的數量、編碼、原因、處理結果等書面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四)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應根據本單位的接生數量訂購《出生醫學證明》,并按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編碼登記、保管、簽發??h(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情況每季度至少檢查核實一次,并做好記錄。
(五)健全《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定期督查制度。各級衛生、公安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違法違規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統一《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規定
(一)簽發機構?!冻錾t學證明》的簽發機構必須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指定人員負責審核,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專用章。
(二)簽發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活產嬰兒(活產嬰兒指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三)簽發要求。
1、《出生醫學證明》的正本由新生兒監護人保存,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保存,存根聯由簽發單位保存。
2、在常住地以外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可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常住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后申報戶籍登記,不得以外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戶籍地《出生醫學證明》的方式重復發證。
3、在港、澳、臺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證明文件到境內常住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確認蓋章后,辦理戶籍登記。
(四)填寫要求。
1、我省《出生醫學證明》實行計算機管理,填寫項目全部由電腦打印,手工填寫的屬無效證件。各醫療保健機構要提高打印質量,因打印質量產生的廢證統一上交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廢證的登記(號碼、報廢原因)后銷毀,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人根據《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如實填寫,要求項目齊全、內容準確, 不得涂改。副頁和存根聯的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項目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后,簽發機構方可在“接生單位(蓋專用章)”欄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3、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 用字必須準確。新生兒父母的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無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或外籍人士,在身份證欄目內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并在尾數后的□內標“●”。
4、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上注明情況后,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三、切實加強《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管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出國等需要出生證明時,可根據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出生情況公證。
(二)《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要求補發的,由嬰兒監護人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經核實情況屬實后給予補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明確專人統一簽發。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三)因特殊原因(領養等)未能及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而申請補發的,嬰兒父母(監護人)應出具醫療保健機構的出生醫學記錄和親子關系聲明或親子鑒定證明,親子關系聲明由嬰兒父母(監護人)簽具,并由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證明。相關證明材料由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保存。
四、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一)醫療保健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等工本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222號)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同意繼續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工本費等問題的復函》(財綜〔2001〕73號)執行,每證收取證書工本費4元。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搭售其他卡、冊、紀念品。
(二)《出生醫學證明》證件工本費屬于行政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證件工本費后,設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江蘇省衛生廳
江蘇省公安廳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抄送:各縣(市、區)衛生局、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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