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醫藥頻道:商家為了促銷給消費者提供各種贈品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營銷方式,部分消費者也樂于接受這樣的實惠,因此“買衣服送洗衣液”、“買冰箱送電飯鍋”等促銷活動屢見不鮮。商家銷量提升,消費者獲益,促銷活動無可厚非,但若贈品有過期、變質、殘次等問題,責任由誰來負呢?
10月初,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了董女士的投訴。董女士稱其前一段時間在占城鎮某奶粉店購買奶粉時獲贈了一盒嬰兒營養粉,由于是該奶粉店的老顧客,董女士對奶粉店比較信任,沒有查看營養粉的保質期限便拿回了家。回家給孩子食用后,孩子出現上吐下瀉的現象,董女士緊急將孩子送往了醫院。好好的孩子為什么會突然生病呢?董女士在醫生的提點下,才突然想起來去查看最近購買的奶粉和營養粉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經過查看,奶粉并無任何異樣,倒是那盒贈送的營養粉已經超過保質期7個多月了。董女士當即去奶粉店討個說法,店主一開始承諾負責孩子的治療費用,并給了董女士一千元錢和兩盒奶粉。后來孩子病情加重,一千元錢也用完了,董女士再次找店主協商時,店主卻不愿意再承擔孩子的治療費用。董女士沒想到平時一直光顧的奶粉店店主居然會變卦,想到孩子的病情,董女士非常氣憤,遂向邳州市場監管局投訴,要求店主賠償其孩子的診治療費用。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迅速和當事人雙方取得了聯系,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經過查實,奶粉店當時贈送的營養粉生產日期為2014年1月3日,保質期到2015年1月2日,贈品確實過期。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不得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贈送的營養粉出現問題,店家同樣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雙方再一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最終店主又賠付董女士一千元,雙方達成協議。
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醒消費者,贈品同樣屬于商品,享受“三包”規定及售后服務。消費者在遇到贈品、促銷品發生問題時,應果斷維權。同時,對于贈品消費者應格外留意生產日期,以防商家用過期商品充當贈品,進而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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