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衛生局加強全市放射診療管理工作
徐衛法監〔2009〕11號
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切實保護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身體健康,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進一步規范我市放射診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放射診療活動的管理。近年來,在我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從事放射診療活動的部分醫療機構不同程度存在以下問題:放射診療場所中未配齊放射防護用品,不按規定對受檢者和陪檢者進行防護,未對放射工作人員開展個人劑量監測,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進行放射工作人員崗前、崗間的職業健康體檢,放射診療場所門窗未進行防護、警示燈和燈機聯鎖裝置等不能正常運行、缺乏警示標識等違法違規現象。各有關醫療機構要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的指導下,認真貫徹《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照標準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活動,嚴格落實放射診療管理的各項制度,對存在的問題要進行認真整改。
二、及時辦理放射診療許可。依法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是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法定職責和維護放射診療安全的重要前提。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從事X射線影像診斷及介入治療等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我市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要求,務必于2009年5月底前到市衛生局衛生窗口辦理完畢。
三、加大對放射診療機構監督檢查力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市衛生局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要求,加大對放射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無《放射診療許可證》和超范圍開展放射診療服務等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據法律法規從嚴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