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醫藥法(草案)》(下稱《草案》),這部“懷胎”32年的法律終于出世。
據中國政府網官方消息,《草案》規定了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和診所準入、中藥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以期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在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的基本原則下,強化中醫藥政策支持。
消息一出,國家中醫藥局第一時間對《草案》進行了解讀。據國家中醫藥局介紹,《草案》將集中解決中醫藥特色與優勢淡化、服務領域趨于萎縮等多方面的問題。
擬解決什么問題?
據國家中醫藥局介紹,《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突出中醫藥特色、發揮中醫藥作用,解決中醫藥特色與優勢淡化、服務領域趨于萎縮的問題;二是加強中醫藥傳承、鼓勵中醫藥創新,解決老中醫藥專家很多學術思想和經驗得不到傳承、一些特色診療技術方法瀕臨失傳、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以及中醫藥人才匱乏的問題。
三是加強中藥扶持保護、促進中醫藥協調發展,解決中醫中藥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藥資源破壞嚴重問題。四是加強中醫藥發展的投入,強化政府責任,解決中醫藥發展基礎條件差的問題。
《草案》歷時32年才得以面世,因此,在立法思路上也進行了一番思量。據國家中醫藥局介紹,《草案》在立法時將考慮以下諸多方面的問題。一是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保護、扶持、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的作用。二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注重制度創新,力求有所突破。三是立足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
四是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在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同時,注意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醫療安全。五是處理好與現行法律的關系,在中醫藥的管理上,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本法不再重復規定,僅對其中不適應中醫藥特點的和發展需要的制度作適當調整。六是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中醫藥發展的方針和基本原則、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人才培養、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
為何歷時32年才“出世”?
其實,早在1983年,已故中國工程院院士董建華等人就已提議出臺中醫藥法。但由于送審稿備受爭議曾一度停滯。中國工程院院士、天津中醫藥大學校長張伯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草案對某些內容的規定不具體。比如,縣級的中醫機構領導單位不明確。
此外,如何給中醫治療制定標準以合理解決醫療糾紛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也是阻礙中醫藥法遲遲未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礙于中醫藥發展還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加之近些年來中醫藥相關政策陸續出臺,專家學者紛紛認為中醫藥法是時候該出臺了。
據國家中醫藥局介紹,中醫藥目前還面臨著諸多方面的挑戰。從服務需求來看,服務資源總量、服務體系與人民群眾的要求不相適應;從發展現狀來看,中醫醫院的特色優勢發揮不夠、服務能力還待強化,中醫藥人才隊伍乏人乏術并存,重大理論和關鍵技術等繼承不足、創新不夠,缺少新的突破。
從制度建設來看,現行的一些政策法規與中醫藥特點規律不相適應,較大程度影響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充分發揮;從組織保障來看,中醫藥治理體系與承擔的職責任務不相適應,管理職能分散分割,中醫中藥脫節,監管力量薄弱,特別是省級以下治理體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問題突出。
再從國際地位來看,中國的傳統醫藥大國地位正受到韓國、日本、印度、泰國、新加坡及歐美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挑戰,中醫藥產業總體上培育不夠,國際傳統醫藥在標準等領域主導權的激烈爭奪對中國形成倒逼。
中國中醫藥發展弊端突出,加之政策環境不斷優化,中醫藥法出臺的時機已至,目前只是走出了第一步。據悉,《草案》還必須經過全國人大三審方能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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