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市衛生、財政、人社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完善我市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衛生、財政、人社部門要積極協調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完善鄉村醫生養老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
對于近年來進入村衛生室工作、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鄉村醫生,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因年齡原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職鄉村醫生,按照工齡以每年不低于20元的標準落實退休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如工齡為33年,則其當年養老補助最少為33×20=660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地應逐步提高退休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水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鄉村醫生,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延長繳費年限至滿15年,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對符合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在崗鄉村醫生應參加工傷保險。此外,各地要為在崗鄉村醫生建立醫療事故風險基金。
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
今后,從業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或具備中專以上醫學學歷和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資格。
鄉村醫生聘用應當遵循“縣聘、鄉管、村用”的原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聘用、注冊和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在崗鄉村醫生可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需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政府給予補助。
提高鄉村醫生待遇
各地要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確保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進一步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將4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后將相應的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進行專項補助,財政補助總體水平與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標準相銜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作出突出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鄉村醫生在崗培訓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費用。
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實行預撥制。各地應當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發放鄉村醫生補助,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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