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2012]銅法建第23號)建議,現對我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生出具醫療證明行為的管理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徐衛醫〔2012〕50號
各縣(市、區)衛生局,徐州經濟開發區衛生管理辦公室,各企業衛生處,各醫療衛生機構:
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2012]銅法建第23號)建議,現對我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生出具醫療證明行為的管理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責任意識,加強法律知識培訓
醫學診斷證明具有等同病歷效力的醫療法律文件,是當事人休假、索賠等重要的依據。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督促本轄區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加強對廣大醫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認識醫學診斷證明書在醫療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廣大醫院管理干部和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在工作中必須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地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二、提高公信力,依法規范書寫
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同時保存好證明書存根備查。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應填寫當日就診日期,并經蓋章后有效。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出具應病休的時間,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三、加強出具行為管理,嚴格獎懲
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得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不得出具在非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請各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出具行為的管理,嚴格處理違反規定的醫務人員,情節嚴重的須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徐州衛生局發布通知:加強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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