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綜合消息 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若干規定,對衛生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及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衛生部門應定期統計分析防治情況。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調查。
據了解,目前,我國職業病防治情況底數不清,職業病危害和患者實際人數等情況缺乏準確統計。針對這一情況,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建議規定主管部門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調查,為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據。
地方政府應為職業病病人提供救助。草案在前兩次的基礎上,再次增加條款,為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尋找救助渠道。
一些曾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解體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他們的職業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為難題。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工會組織應對防治工作進行監督。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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