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關于生產經營者為其生產、銷售產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及省局《關于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藥品流通領域日常監督,明確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范企業質量負責人的管理,我局建立了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授權人責任制。一是《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質量負責人為企業質量管理授權人,對企業藥品購、銷、存過程中的藥品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企業應與其簽訂藥品質量管理授權書,報市、縣(市)區食藥監部門備案。二是藥品質量管理授權人必須熟悉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不得有銷售假劣藥品等不良記錄。三是企業藥品質量管理授權人應加強對購進藥品相關資質證明文件的審查和甄別,凡未經授權人確認的產品,不得入庫和銷售。四是企業質量管理授權人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導致企業銷售假劣藥品或從非法渠道購進產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法對企業進行嚴肅處罰外,還要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等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五是企業在辦理換(發)證、變更、藥品GSP認證中涉及質量負責人變更時,應出具藥品質量管理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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